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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全市烟花爆竹领域“打非”良好氛围,切实推动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三起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息县应急管理局查处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件详情:2025年8月10日上午,息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息县某村有人非法销售、存放烟花爆竹。该局立即联合当地派出所开展摸排工作,于当日夜晚在该村一民房内现场查获王某某正在转运烟花爆竹。经查,其在该民房内未经许可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共计1212箱,非法经营所得560元。
违反条款: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息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560元。
案例二:罗山县应急管理局查处陶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件详情:2025年8月21日,罗山县子路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该镇某村一处民房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罗山县公安局立即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处民房进行核查,现场发现陶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492箱、爆竹120箱,涉案物品总价值约48000元。
违反条款: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陶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非法储存活动,查封涉案仓库,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492箱、爆竹120箱,并给予陶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查处穆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案
案件详情:2025年9月25日,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固始县204乡道某仓库周边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嫌疑。固始县公安局立即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区域进行排查,在仓库后方一处自建房内现场查获穆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的各类鞭炮1742盘、烟花8箱。
违反条款: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穆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非法储存活动,查封涉案仓库,收缴非法储存的各类鞭炮1742盘、烟花8箱,并给予穆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