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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新俊
12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信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制度,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意愿日益增强,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日益增多,需要更深入的研究论证、更广泛的听取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规则》和《办法》,填补制度空白、回应社会关切。
《规则》共17条,围绕立法听证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规则》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听证活动;明确了立法听证的定义和听证机构、听证人、听证陈述人。《规则》明确了可以举行听证会的4种情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涉及利益重大调整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规则》还细化了听证会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明确听证会工作方案内容和公告方式,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的产生办法,明确了听证会的会议流程、发言机制及要求,以及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的制作要求。
《办法》共17条,对立法论证的全流程作出规范。《办法》规定,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法》明确了论证会参加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务实工作者;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司法局、法规案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办法》还对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审议论证的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适用立项论证的四类事项,列举起草论证的八类适用情形,明确了审议论证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