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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息县小茴陈艳养老中心、信阳高新区荣盛华府(河南富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一、息县小茴陈艳养老中心
地址:信阳市息县小茴店镇106国道红绿灯路口南150米路东16号。
存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2.二层设置大量防盗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 条:“明确规定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一层起居室感烟探测器无反馈信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二层廊厅处未配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3公共建筑”的技术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抽查一层东侧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试水阀。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1条:“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的技术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信阳高新区荣盛华府(河南富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五大道与新三十六街交叉口东北侧
存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调试完毕,火灾报警控制器停用,建筑内全部烟感防尘罩未摘除。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第4.1.1条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调试完毕,湿式报警阀停用,稳压设施停用,喷淋管道无水。不符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7.2.1条“1、水源测试。2、消防水泵调试。3、稳压泵调试。4、报警阀调试。5、排水设施调试。6、联动试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
3.室内消火栓无水。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条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4.建筑内多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不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8条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1、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2、丙类仓库,高层仓库;3、公共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5、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7、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8、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9、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10、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5. 未提供消防安全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之规定。
6.未提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之规定。
7.未明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之规定。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中级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