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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典,在第470条确立了省际固体废物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汾湖高新区。苏报融媒记者 陆宇其/摄
在法典落笔施行之前,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吴江汾湖高新区城管局,已将上述制度理念转化为长期的执法实践。从签署跨域执法协作协议到“点面空”立体化智治网络的搭建,从办成第一例跨省“一案三罚”典型案件到“委托异地扣押”的制度创新——汾湖城管局的“先行探路”,与法典的核心条款形成了高度呼应。
以制度破壁,下好协作“先手棋”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五镇之一,与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毗邻。由于省际交界区域管辖线长、覆盖面广,加之各地执法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跨区域违法倾倒问题长期困扰基层治理。而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470条着力破解的问题——该条明确,省际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汾湖城管局的实践走在了法条落地之前。早在2024年,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统筹指导下,汾湖城管局牵头与上海青浦金泽镇、朱家角镇,浙江嘉善西塘镇、姚庄镇签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城市管理执法协同合作协议》,并陆续签订一系列跨域执法协作配套文件,率先建立起线索移送、证据互认、案件协查三大核心机制,同步成立党员先锋队、创办城市管理“大讲堂”等举措,推动执法协作与队伍建设同频共振。
以实战验效,打出执法“组合拳”
制度设计能否落地,关键看实战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476条对建筑垃圾跨省转移设置了严格的审批与报送制度——跨省贮存、处置须经移出地与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双重批准,未经批准禁止转移。这一全链条监管要求,在汾湖城管局的执法实践中已有先行验证。
2024年,一起跨省违法倾倒渣土案成为检验协作机制的“试金石”。汾湖城管局通过卡口监控发现一辆渣土车从上海入境后非法倾倒,循线追踪锁定上海宝山某工地。依托线索移送机制,汾湖将运输环节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宝山区城管部门,后者对工地源头方予以行政处罚;汾湖同步对涉事运输公司、纳土公司分别立案处罚,形成“源头—运输—消纳”全链条追责的“一案三罚”典型案例。
而跨省执法的另一大难点——证据固定与涉案车辆扣押,同样在协作框架下找到突破口。在与浙江省嘉善县城管执法部门协作的一起案件中,汾湖城管局创新采用“委托异地扣押”模式,有效破解了跨省执法中“转移难、风险高”的现实困境,并在实践中予以验证。
以智治织网,装上监管“千里眼”
除了制度创新和案件办理,汾湖城管局还着力构建“点上卡口严控、面上中枢智管、空中鹰眼巡防”的立体化智治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474条要求建立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汾湖的“点面空”体系,正是这一信息化联防要求在基层的具象化落地。
——“点”上,聚焦高速、国道等省际交界要道设置驻点卡口,联动交警、先行启动区城管部门及属地村委开展协同巡查;
——在“面”上,新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水乡客厅城市管理服务站,接入30路高清探头,实现重点路段24小时可视化指挥调度;
——在“空”中,组建无人机跨域联合巡查队伍,对交界水域、重点路段开展常态化联合巡飞。三者联动,实现从“平面巡查”到“空地一体”的跨越,让跨区域违法倾倒行为无处遁形。
从“各自为战”到“联勤联动”,从“破冰探索”到“入典印证”,汾湖城管局的实践表明,跨区域治理的关键不在于等法条来规定,而在于主动打破壁垒,先行先试。接下来,汾湖城管局将继续开展跨域执法协作探索,为破解跨域协同难题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苏报融媒记者 王英 陆宇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