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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阳市各级燃气工作专班统筹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持续深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融森燃气有限公司宏盛供应站向无证个人供气案
接群众举报,王某涉嫌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其供述及转账记录,发现融森燃气有限公司宏盛供应站违法线索,于2026年1月13日对该供应站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2月9日,该供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王某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气10瓶,销售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49.6元。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轻微,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融森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潢川县光州中能燃气惠民充装站充装秤绝缘垫未及时维修维护案
2026年1月16日,潢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潢川县光州中能燃气惠民充装站设置的充装秤绝缘垫未及时维修、维护。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轻微,潢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潢川县光州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商城县商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二环充装站缺少紧急切断阀重大隐患案
2026年3月19日,商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省安委会明查暗访交办问题线索,对商城县商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二环充装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储罐区有一处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和联动装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5条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4.3条的规定,属于《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轻微,商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滨县龙某安置点车库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案
2026年5月14日,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栏杆街道蔡坡村安置点车库巡查时发现,龙某正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20瓶,共计300公斤。龙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龙某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一般,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龙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罗山县信阳海顺气体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6年5月29日,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信阳海顺气体有限公司外墙存放燃气瓶,在距该企业50米处的2个集装箱内储存燃气。信阳海顺气体有限公司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一般,罗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